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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
2005-3-1 14:08:00  北京青年报 王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记者昨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经多方反复论证修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提交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第一次颁布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
   “著作权集体管理”与普通人有关系吗?记者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据介绍,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或者权利人自己行使成本过高。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个人面对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电组织等数量众多的使用者,往往无法或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在我国,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在只有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筹备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两家,即拟组建的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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