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向社会公布了文学剧本《青年毛泽东》使用费的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北京佳和盛世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作者张天民的妻子及两个女儿尚欠的《青年毛泽东》剧本使用费6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青年毛泽东》的作者张天民已于2002年3月因病去世。2004年6月,张妻及两个女儿诉到市一中院称:2001年5月,张天民将20集《青》剧剧本交给被告,并与被告约定使用费每集1万元,共20万元。但至2003年8月27日,被告仅支付了14万元,尚欠6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欠三原告的《青》剧剧本使用费6万元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佳和盛世公司辩称,其委托张天民编写20集《青》剧,但该剧本没有完全符合要求,只有12集通过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部分剧本,佳和盛世公司有权不支付相应报酬。被告八一制片厂、长影集团辩称,该剧本是由佳和盛世公司委托张天民编写,八一电影制片厂、长影集团与佳和盛世公司只在拍摄该剧过程中有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中院查明,张天民许可三被告使用该剧本并约定报酬为每集1万元,且张天民已经将剧本实际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取得《青》剧剧本后,总共只向张天民和其妻子支付了14万元报酬,尚未给付全部报酬,三被告依据张天民创作的20集《青》剧剧本,共同拍摄完成10集《青》剧。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天民与三被告之间已达成口头协议,应属有效。三被告理应按约付清20集《青》剧剧本的报酬。现张天民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有权主张三被告支付尚欠的6万元稿酬。此外,被告佳和盛世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20集《青》剧剧本经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仅通过12集,亦不能证明第13-20集《青》剧剧本未被采用的原因是张天民创作不符合要求,因此,其关于有权不支付相应报酬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