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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文学界代表委员建言
2004-3-12 10:21:00  文学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翟泰丰:加快为文化立法
   翟泰丰说,大家呼吁政协要为作家、艺术家呼唤,人大要加快文化立法,让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前文化立法呼声最高的是《文化产业法》、《文艺演出法》、《互联网络信息管理法》、《电视法》、《电影法》。说起文化、文艺立法,作家、艺术家总是灼情激昂,因为“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一封函件”决定作品命运无法可循的现象,确实阻碍着作家、艺术家的创作热情,影响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做强、做大。我们不可等闲视之。
   张贤亮:电视广告低俗化值得警惕
   张贤亮特别提到了商品社会里的广告:“我们有最多的电视,最多的受众,然而我们电视节目的档次如何呢?太低俗!看看广告吧,各频道的手机广告只突出了一种功能,那就是调情!是男女之间的相互挑逗!还有,我们很多产品的宣传不是推荐人们买来用,而是鼓励大家买来送人,你送我,我送你,‘送礼只送某某某’。这样的东西一日不停地在电视上播,受众竟然能坦然接受,这本身就说明我们国民素质的低下。电视广告低俗化值得警惕!”张贤亮说:“有物质,更要有文明。我们很快就会感觉到自身文明的失落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损害,在座的各位都是文艺界的,参与的工作属于人文范畴,我们的担子很重,一定要生产出好的精神产品。”
   舒乙:四条标准界定文化名人
   舒乙提出,目前破坏文化名人故居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保护文化名人故居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舒乙提出,保护名人故居,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破坏历史上的优秀遗产,因为文物是不能再生的,一次破坏便是永久性的毁灭。二要在政策上保护文化名人故居。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政策,但在政策执行中将文化名人故居关在了保护门之外。三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办法,先对文化名人故居做一次普查,尽快做出保护规划,以抢救的姿态审定一批名人故居,挂上纪念牌。舒乙还提出了衡量、界定文化名人的四条标准:大文化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在其专业领域内受到多数人认可和推崇的;为社会进步和人类福祉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已故的,诞辰过了百年以上的。其故居必须是在其一生中属于重要经历阶段的。
   赵丽宏:对纯文学杂志实行保护性税收政策
   中国的纯文学刊物,目前在经济上大多都处于艰难的境地。很多刊物入不敷出,难以为继。让纯文学刊物和那些通俗时尚的畅销杂志以相同规则在市场上竞争,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对文学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这种现状,希望有所改变。一方面,纯文学刊物必须在坚持文学理想的同时革新求变,更贴近读者,赢得读者。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这些刊物实行一些扶持和保护性的政策,以促进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建议让各地有影响有质量、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纯文学刊物和一些社科类杂志享受科技、少儿出版物的同等待遇,免收或少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鉴定组,经过讨论作出权威甄别,确定哪些杂志和出版物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以免争议。鼓励国营和民营企业赞助纯文学刊物和社科类杂志,对企业的赞助款项,免其税收。
   张抗抗:作品标题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抗抗说,著作权当然应该包括作品名称、标题至全部作品内容在内的完整权利。张抗抗提出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等相关机构,对著作权法加以补充或修订,即明确规定——商标或其他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独创性的作品(标题除了固有名词如“手机”之外),都应视为侵权行为。商业活动应通过电脑检索论证其商标名称的来源后,方能进行注册。商家应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进行有偿付费后,方可使用其作品,这样可避免由此产生的种种纠纷。著作权法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适应文化与商业不断发展的需求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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