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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子风名誉权纠纷案终审 人民社作家社不构成侵权
2003-4-30 11:01:00  赵杨 中国新闻出版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日前,涉及已故著名导演凌子风的名誉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驳回凌子风子女二人的上诉,维持东城区法院作出的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0年6月,人民出版社所属《人物》杂志总第148期刊登了曹积三撰写的纪实性文章《大帅凌子风》一文。2001年6月16日,作家出版社所属《作家文摘》报第459期对该文章进行了摘发。凌子风的子女凌丽、凌飞二人认为文中有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给父母的尊严和威望造成了很坏影响,故以侵害其父母的名誉权为由要求人民出版社、作家出版社、曹积三在《人物》杂志和《作家文摘》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万元。去年9月,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败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二人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积三所写的《大帅凌子风》一文是为纪念已故我国著名电影导演凌子风而撰写的,该文在一些细节方面虽有失准确,但时间上的出入并不能造成凌子风夫妇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故法院维持原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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