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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的死刑判决
作者:褦襶子  作于:2007-9-28 9:16:20  访问:356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Save to inu.cc
  如今还在工作岗位上没有退休的改革开放前出生的国人,都是在“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歌声中成长起来的。虽然近年来有人质疑现实中的雷锋与榜样的雷锋之间存在着差异,可是不管这种质疑真实与否,雷锋精神都是一个时代积极向上的标志。是中国人善良传统的体现。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雷锋精神也在频频受到挑战!在国人善良的传统精神屡屡遭到中伤的情况下,笔者曾奋笔写下了《疲劳的善良》、《被强奸的善良》等文章。文中用大量真实的生活片断,再现了国人善良被亵渎的一幕幕。
   最近南京的“彭宇案件”让国人听到了雷锋精神的丧钟。南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为雷锋精神下了第一份死刑判决书。善良、正义与卑鄙、邪恶的较量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展开。可是让国人看到的却常常是善良、正义的软弱。
   事件简介:
   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
   彭宇说:“当天上午,他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高老太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下面是判决书上的相关内容:
   “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因为涉及司法公正,目前又没有证据,我们不能笃定地说彭宇是被冤枉的。令人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一个可能性很大能够定案吗?再看“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句判决词,姑且不说在人员密集的公共汽车站,人与人的碰撞有多大的被发现可能。尤其是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现实中常常连碰倒人者本身都难以察觉到。刚刚下车的彭宇即使看到,在正常的判断下(人与人的行走碰撞基本上不会造成伤害的),他扶起老人的选则也无可厚非。如果老人是被车撞倒的,判决词的内容尚可商榷。“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这句判决词更是荒唐。根据什么社会情理?是撞人逃逸的情理?还是冷酷无情的情理?如此说来,那些如丛飞之流牺牲自己捐助别人的人都是不符合社会情理了?彭宇本人叙述的:“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的说法才真正符合情理。在法官心里,在法律面前善良“不符合情理”,谁还敢行善?再说法律是严肃的,即使使用推论判决,也必须是严密的符合逻辑的科学推论。以那种模棱两可的推论就能定案,法律的尊严何在?
   如果当时车站上没有人,只有下车的人,作为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的确有很大的嫌疑。可即使如此这种嫌疑也不能作为断案的根据,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也是不该出现在判决辞中的。因为一个行动不便的老人,在赶车时,常常无人撞也会跌倒。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本人此前的文章里,就介绍过笔者的一个老师因为搀扶一个自行跌到的老头,被讹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垂暮之年的老教师在那个被他当年好心搀扶却与儿女一同讹诈他多年的老人临死前说出的真相面前,只有欲哭无泪。虽然有医生作证,可是老人的儿女们还是不承认这个事实。其实当初他们讹诈笔者的这位老师时,就明白他们的爹不是笔者的老师撞的。不然当年他们也就不会喝止他们的老父亲说出真相,恐吓他们的爹:“你再乱说,以后没有人管你!”这个改革开放之初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案件,与彭宇案件雷同的是司法机关都是认为搀扶摔倒的人有悖常理。给老人看病是撞人的铁证。当年笔者的老师是被迫去给他搀扶的那个老人看病的,尽管他可以不屈服那个老人的儿女的威胁,可是那些不孝子孙,在与笔者的老师僵持过程中,就让摔倒的他们的爹躺在地上,说他们没有带钱,即使不是笔者老师撞的也不能看着老人躺在地上。让笔者的老师先给老人看病,然后再把钱还给他。这位老教师为他信奉一辈子的积善行德,弄得个无有善终!因此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彭宇所搀扶的老太太是不是被撞倒的仍可质疑。
   上面彭宇案件的判决词中与当年冤屈笔者老师的司法人员提到的“常理”的确也是改革开放后人们价值观念更新的一种现实。三四十年前,任何一个人在车站要是接过下车者手里的包,包的主人都会认为是帮助他拎包心存谢意。可是时下要是有人在车站码头去接别人的包,包的主人百分之百不会给你,你要是坚持就会被误认为抢包的。警察同样会认为你所说的帮助别人拎包不符合情理。所以学习雷锋帮助别人拎包已经成为历史。如今即使你穿着军服,一个孤身的女人也不敢让你送她。这种“常理”也的确不是司法人员杜撰出来的。可是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促使人类文明发展的,更是具有极其严肃性的。即使严密的推理,也须要佐证。可是彭案,地方法院却以模棱两可的推论作为定案的依据。无视被告彭宇的证人,那个与彭宇一同搀扶老太太的老人的证词。更无视原告老太太当庭作伪证①,对接案派出所所长与原告老太太的警察儿子串通作伪证②的事实置之不理。居然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
   按着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彭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无责任)。
   如果这个案件在没有新的证据的前提下,仍然维持原判。那就等于为雷锋精神下了死刑执行判决书。我们的社会将回到昏暗蛮荒时代。改革开放的所有成就都将化为泡影。请司法界人士,找出新的可信的证据,来维持原判;天下正义之士,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在声疾呼。即使阴霾遮住了太阳,也不该遮住正义的呼声。
   佐证材料:
   ①被告老太太当庭严辞否认见过彭宇的证人那个曾经一同扶过她并为她打电话求助的姓陈的老人。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
   ②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
   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的功力了解得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
   咨询司法界的人士,他们认为,由于这两个疑点,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在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
   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
   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
   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
   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

责任编辑:孙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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