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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六个理由
作者:宋镜丞  作于:2007-9-22 19:35:38  访问:167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Save to inu.cc
  无罪辩护的六个理由
   
   ◇学者之家法学研究网站宋镜丞◇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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