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与死刑 |
| 作者:褦襶子 作于:2007-6-9 19:14:39 访问:509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
自从中央把死刑权收归最高法院后,国内死刑案件已经大量减少。有的甚至在当地产生极为恶劣影响的案件主犯都没有被判处死刑。这在国内引起不小的反响。虽然中国的国情现在还不适合取消死刑,可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慎用死刑还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执行死刑必须严格审察。不能只凭案件审理材料,我们国家现在通行的卷审是有很大弊端的。中央之所以把死刑复核权收归到最高法院,就是要扼制草菅人命的现象。 过去那个法制不健全的年代,搞什么严打被误杀与错杀的就不说了。就是改革开放后,在法制日趋健全的情况下,“强奸”罪也在很多地方成了报复的一种手段。15年前的九十年代初,河北省曲周县民办教师徐计彬以“强奸”罪被判入狱。当时徐是一名优秀的民办教师,案发时受害人亲属亲在场虽然说没有看清人,但是受害人说把犯罪分子的手咬伤了。这样一个情节明显的案子,都能办成冤案,焉能不让人深思!案发后,徐某到公安局抽血化验,可是公安局拒绝告诉徐化验结果。剥夺了徐的知情权。后来追问结果是化验结果不是徐某,但是公安方面声称受害人控告徐过去强奸过她。就这样一句话,徐就锒铛入狱。后来因为检察院不同意批捕,被释放出来。五十多天徐又被逮捕,公安局又声称检验结果就是徐某。地区、县两级三位法医鉴定结果是精斑为B型,与徐血型相同。徐再三要求重新化验均被拒绝。一审徐被判8年徒刑,上诉后地区法院依然维持原判。在徐至始至终不认罪,并且上诉的情况下,两级公安机关与法院,居然连一个简单的血型化验都不肯重新做。 河北第二律师事务所王振荣律师代理了徐计彬的案子。当时,王律师就发现了此案的大量疑点:徐计彬的父亲妻子均证明徐计彬当夜在家住宿未离开;被害人当时对闻讯赶来的邻居讲未看清强奸她的人,次日到派出所报案时却称可能是徐计彬;在案发当日及次日,被害人对多人讲,她将犯罪分子手咬伤,但徐计彬手上无任何伤痕;法医检查仅从血型上作出了同一认定(仅这一点就明显说明这个案子有问题,一个简单的血型化验不可能三位法医错出同一个结果来),未做细目检查鉴定,其排除率太低,倘若作案人与徐计彬血型巧合,岂不弄成错案?血型认定并非犯罪行为认定的充要条件。即使血型相同,按照中国刑法没有其他证据也是不足以定罪的。可是徐的重新化验的请求竟然被拒绝,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有点头脑的人都能看出,这个案子的人为因素很大。连徐手上无伤这一情节都被忽略,是一个误捕误判所能解释得通的吗? 代理该案的王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特别要求核实本案基本证据,重新进行法医证物检查鉴定。 但是,法院没有采纳他的合法合理意见。十五年后,徐某在因此冤狱失去了工作与生活中的许多许多后,才在一次偶然的化验中得知自己是O型血。其实这血型根本就构不成徐犯罪的条件,当时只要做一次MN鉴定(当时尚不能做DNA鉴定),就会清楚确定。公安部门为什么不做MN鉴定?检察院凭什么在没有严密证据的情况批捕并公诉?法院为什么在证据存在严重漏洞的情况下做出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曾经三令五申程序违法是严重违法现象。各地法院竟然能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严肃的法律判决。这能用失误来解释吗?笔者曾经因为房屋拆迁案与开发商打过五年的跨世纪官司。首先从审限上就严重违法。超出法定审限四倍多。却没有半个人为此负责任。笔者在《质疑中国司法责任》一文中曾经介绍了地方法院的普遍违法现象。这种现象仍然愈演愈烈。 四川省西充县的李永舒老师就因为被诬强奸七名学生蒙冤三十年,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可能三十年不长,可是对于一个人来讲,三十年就是一辈子。尤其是让一个教师背上强奸罪名,其心灵折磨远远胜于肉体的灭失。前有车后有辙,居然还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不错,教师队伍里有极少数败类做出此有辱杏坛的恶行,可是这不能证明广大教师都该与之一起受辱!通过网上查阅,那些犯有强奸罪的教师,多系农村教师。而且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师范教育。造成农村教师队伍的不纯洁的原因是地方政府的腐败。大家不会忘了,前几年我们的援助西部的志愿者到西部援教,可是到了那大多遭受冷遇,眼见着那些不合格的教师在那误人子弟,却不能拯救孩子。因为那些不合格的教师多系地方权威关系按插进去的,用了援教者,就是否定这些权贵的关系户。因此出现这种现象也就不言而喻了。 农村,不用说教师强奸十几个学生的假案造得出来,在钱能通神的年代,就是造个强奸几十个学生的假案也不是什么难事。在一些落后地区,强奸罪成了恐吓教师报复教师的利剑。那些地方的教师,收入低,受冤也没有钱去告状。尤其近年来,独生子女的个性的不健康发展,与广大教师教育观念滞后发展的矛盾,导致广大学生与教师的对立日渐严重。学生报复教师的事件屡有发生。有些女学生常常借社会上最原意相信的桃色事件报复老师。世纪之交,本市的一位男班主任教师对一位父亲夭亡的本班女学生给予了较多的关照。除了自己给这个学生买吃的与学习用品外,还号召同学与同事为这个学生捐款。后者的举动不单是这个男教师的能力欠缺所为,而是有意回避瓜李之嫌。可是他还是受到弟子空前的绝情之举的伤害。一次这个孩子发高烧窒息,老师联系这个孩子的母亲,联系不上。这个男老师组织几个学生背这个学生去医院,孩子们毕竟还小,没有耐力。后来看孩子们实在背不动了,这个老师看着窒息的学生放弃了一切顾虑,背起学生往医院跑。孩子得救了。后来孩子没有任何感激的表示,老师也没有怪孩子。可是有一次这个孩子考试抄袭,被监考老师抓获,这个学生不但不承认错误还顶撞监考老师。这个男班主任教师严厉地批评了这个女孩子。大概是说得重了,这个孩子事后竟然在同学中散布,老师在背她上医院的路上摸她的屁股。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一时间好事的师生把这位男教师视为色狼一样诋毁。迫使这个男老师不得不调离原单位。类似这样的事,已经不是什么罕见的事了。笔者自此后批评女学生都要在办公室内众多师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规定学生在接受老师教育时,要距离老师一米的距离,名之曰礼貌距离。有些话不宜当着众人面说的,就只好不说。即使孩子不明白也就只好悉听尊便了。因为说出来,要是众人议论使得孩子恼怒,老师就会被迁怒而受到报复。类似笔者这样规避瓜李之嫌的老师不在少数。声誉是教师的第二生命,失去了这个第二生命,也就等于失去了一切,剩个躯壳了。 最近网上有一则消息,甘肃一老师强奸18名女学生,被以情节特别恶劣,危害极大判处死刑。笔者不知道这个老师的具体犯罪行为,也不想为其辩解。但是这是引发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动因。不知道司法部门是不是在这18位学生的体内都取得了科学的证据(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取得了科学的证据还会容其继续犯罪吗?除非这位老师在同一时间,强奸了这18位学生)。因此那些所谓的“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也就只是人为的推论了。虽然可能没有在自称受伤害的学生的体内都取得科学证据(DNA),也不证明这位老师就没有强奸这些学生。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能以人情代替法律。法律只有在证据充分时定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确定须要“充要”条件。尽管这可能会使一些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只制裁确定有罪的人,无法确定有罪与犯罪证据不足的不应受法律制裁。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要为惩罚罪人以好人受冤为代价。那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做法是不人道也是违背人类文明的。 人治代替法制是文明社会的悲哀,如果这个案件属实,我非常同情那些受害的孩子与家长。也憎恶那些教师中的败类。可是如果我们不理性地认识这种事,让每个教师都因此而回避对异性学生的教育,那份损害的社会代价不说,谁敢保证自己的孩子将来就不当老师,就不会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受冤,甚至会丢掉性命!因此中国至少在强奸罪上不易实行死刑。也就是说,如果强奸没有构成身体伤害的,不能以什么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来提高处罚,这不同法律不健全的年月的严打一个性质么!如果强奸同时构成身体伤害,可以以伤害罪的上限论处。女人是社会的一半,如果说女性是弱势群体,就等于否定男女平等。在文明社会,公正的法制下,不存在性别上的弱势群体。法律在女人手里同在男人手里是具有同样力度的。那位被冤三十年的教师,放弃维权诉讼,放弃向国家索赔。表面上看很高尚。其实他之所以被冤同他这种人的所谓高尚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他放弃的是一个公民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法律的尊严才是最高的国家利益。公民利益的最高体现。其实不要担心做坏事的人受不到惩罚,只要有法律的尊严在,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
|
| 作者声明: |
|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此作品系首发于“八斗文学”网站。我同意“八斗文学”作为此作品版权的独占代理人。在撤销本委托之前,我不再将此作品投给其他媒体,有关此作品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八斗文学”全权负责。未经“八斗文学”转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
|
|
| 书友最新五条评论:[ 查看本书全部评论 ] |
|
|
|
|
| 其它作品欣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