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缔“法治怪胎”? |
作者:李东富 作于:2006-9-8 13:36:14 访问:891 评论:1(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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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好比一个生性喜欢舞枪弄棒的少年,一生下来,其打架斗殴的天性,便让商户胆战心惊,也常令其“家长”尴尬不已。这次,常州的城管滋事,不过是城管“天不怕,地不怕”的表现而已。这件事之所以是新闻,主要是城管敢对警察动粗,并让这个警察挂彩而已。 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城管执法、打人”两个关键词,好家伙,一下子蹦出整整1万条相关新闻和评论。各地城管的“丰功伟绩”,早已由网络搜索这个“历史学家”给整理好了极其丰富的素材。一个部门,其历史地位是好是坏,不是单靠自身的年度总结“自我鉴定”出来的,媒体大量的新闻报道,应该是最好的佐证。 笔者无意过多议论城管打警察的新闻,想斗胆提出一个建议:全国统一取缔城管这个“法治怪胎”如何? 城管是各地提出“依法治市(城)”的产物。市(城)容市(城)貌需要纳入法治管理的日常工作,然后城管部门应运而生。然而,自从城管出现后,其斑斑劣迹,在广大市民、尤其是商贩、经营户中臭名昭著,成为穿制服的土匪的代名词,成了依法治市的怪胎产品!说它是“法治怪胎”,其罪状至少有三: 其一,收费要钱成了城管执法的必修课。不少地方的城管编制少,临时工多。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给城管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城管的人要吃饭,城管要创造效益,除了以地方行政红头文件的名义收取城市沿街的经营户和其他经营者的费外,主要是一个“罚”字。维护市容固然必要,但如果市容的维护就是交钱和罚款的话,城管执法的日常必修课程就是数钞票,经济利益的驱动必然取代法律的存在。执法和创收联袂,不是怪胎也得怪病。 其二,强扣物品是城管执法的主要形式。市容市貌不只是形式上的整洁划一。换言之,不是纯形式上看上去好看,而是一个形式和内容的和谐统一体。遗憾的是,自从有了城管,不管一个地方居民的经济能力如何,割商贩“尾巴”的工程又上马了。许多商贩,在城管队员的强行管制下,可怜的那点经营本钱——其合法财产,在城管执法者那里,所有权不复存在。除非,你愿意用罚款“赎回”属于你的财产。并且,这种剥夺、强占公民财产的方式,没有手续可言。 其三,动手打人乃城管执法的家常便饭。对那些不“配合”城管执法的商贩而言,遭受皮肉之苦,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年前,陕西宝鸡一个商户,看到我在报纸上批评城管的文章,给我寄去一叠厚厚的材料:她丈夫被城管打成残废,投诉无门……法为民所立,权为民所用。城管这个“法治怪胎”,把执法权变成了部门为所欲为的大棒。有这个大棒的耀武扬威,城市里的经营户还有宁静可言吗?取缔城管,别让这个坏孩子再“祸市殃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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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 |
游客 |
<2006-9-15 13: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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