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为再就业创造优惠条件 |
作者:PSUDCW 作于:2006-6-17 22:45:16 访问:797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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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再就业创造优惠条件 宋雄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也是国税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国税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条龙”服务。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税程序,提供相关税收咨询服务,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各项税收手续的时限;拟建议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它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并且,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按规定免收工本费。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减免税优惠。 
责任编辑:lengtuo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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