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郭敬明的“拒不道歉” |
| 作者:高成 作于:2006-6-11 15:50:48 访问:992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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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消息,“郭敬明剽窃案告负执行。郭敬明已将21万赔款如数交讫,但他坚决表示,‘我不会道歉!’郭在博客上说:‘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我都可以给予。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我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 乍看这段话,掷地有声、铿锵有力,颇有男人铮铮铁骨。待仔细一咋摸,却觉得不是滋味了。端底是郭玩了个猫腻:你法院判我“赔款”么?我有的是钱,21万还不是小菜一碟!要名声么?名声不过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再说名声早已远播,你拿也拿不走。只有这“公开道歉”,是万万不能给的。 所为何故?盖因为面子,还因为所谓的“人格”! 呜呼,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又不按法院的判决:“郭敬明抄袭成立;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21万元人民币,公开道歉。”但凡有人格的国人看到郭的此番态度,都会对其所谓的“对法律的尊重”而脸热而心悸,会诧异郭说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话却又不脸红;都会不耻于其所谓的“人格”。 追根究底,郭如此与法律与读者玩猫腻,如此理直气壮地坚称“我不会道歉”,大概还有其更深层的社会原因吧。 首先,作为“80后”的代表之一,郭因为其一本两本小说书,更因为有出版社为其包装炒作(说心里话,本人对此类因炒作而迅速蹿红的小说书,基本不读),而着实于彼时红火了一把,一时间使得数以万计数以十万计的青少年男女们成为其盲目的“粉丝”,又使之成为其大言不惭的资本; 其次,不管作品内涵深浅、质量优劣、价值几何,只要有卖点,媒体一概予以报道给予炒作,使得一度时期以来,只有商业价值而无艺术品味的文学作品充斥于市场污染人们的眼睛和心灵,以至失去了太多的文学读者,而使那些无品位亦无文学才气的写手横行于世,也为郭敬明们滋生出越来越多的骄气和霸气。甚至到了公然藐视法律的程度。 其实,要找出郭敬明们表面尊重法律实则藐视法律的社会原因还有不少,而最根本的无非是:现实的社会是个物质的社会,更是浮躁的社会。只要是市场需要的就是合理的,至于书籍引导了什么,皆不为出版社(商)考虑。当然,在此过程中,写手们满足了写作的欲望(不管是半身还是下半身写作),出版社满足了畅销书带来的巨大利润,媒体满足了有卖点就有了新闻价值就有了报纸的发行量也就有了“妈尼”,而读者也满足了并不费力却费神(污染灵魂)的阅读消费。 所以我想,当我们一旦认清了这些,社会的空气得到真正净化的时候,郭敬明们藐视法律的骄气和霸气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吧,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就会感到羞耻了,就会按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庄羽“公开道歉”了,最终也才会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人格了! 
责任编辑:沧海涅磐 编者按:错了就是错了,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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