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谈警察随意检查公民身份证 |
作者:海怀(梁深义) 作于:2006-5-2 17:18:17 访问:2287 评论:5(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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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警察随意检查公民身份证 海怀(梁深义) 青年法学博士陈杰人质疑警察在火车站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并与“执行公务”的警察当面较劲的消息,多家互联网站及报刊做了报道,有不少网友和读者积极参与了讨论。我粗略浏览了他们的意见,无论是对警察的做法讽言讥语,调侃,还是联想到个人在公共场合被警察和治安人员勒令拿出暂住证,身份证,又被带到派出所罚款,诉说冤屈;或是赞同,认为“如果所有的人都象陈杰人这样不顾中国国情地片面强调个人权利,治安情况只会恶化!”也罢,说法是五花八门。我的感觉,大致是说法太随意了,就象警察们在公众场合随意检查公民的身份证那么随意。这么看,或许是梁深义板脸孔不那么幽默吧。 陈杰人做为一名中国公民,法学博士,他从法律的角度认识问题,大胆质疑警察随意检查公民身份证的行为,是非常正当的,也是正义的。陈杰人做法的正当性有法律依据,他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拿的上方宝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而另一方,警察,他们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的尚方宝剑则是“上级指示,布署”。强调依法治国有几十年了吧,这么说,双方谁是谁非,还需要讨论吗?至于讲啥警察随意查身份证的目的是抓坏人和逃犯,并且讲抓住了多少多少,如果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我认为是讲“警察叔叔英勇杀敌”的故事,小朋友会拍拍手,举双手抬双脚赞成的。可在今天,学法知法已深入民心,我只能认为那样讲是哄小孩子。打个比方,某人在大街抢了一个女人的钱包,路遇不平的行人抓住他并予以遣责,而这人声言,他上有老下有小的,抢钱的目的是为一家人的生活!我们想想吧,他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目的并没有错,可他获取财富的手段却是不正当是违法的呀。因此,我们不能够给予同情。同理,也不能因为警察为达到表面看来是一个好的目的而采取违法手段。我们岂能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而顾及警察的面子任其去继续无视法律呢! 警察们违法执法(以往叫“执法犯法”),遭到了既懂法又敢于冒人身风险的陈杰人博士的强烈质疑,而警察是这么回答的:“我不管法律不法律,我在执行命令。”看来,是上级命令他们违法执法的,警察们有苦衷啊。 假设,违法执法是警察个别者的行为,仅仅是某个分局或某个派出所的警察们所为,这并不可怕,因为他们对法律的伤害,对公民的伤害有限。但,若是整个铁路系统的警察违法执法,或是更大面积的警察们违法执法,而且是“执行命令”,这样的话,任何一个关注依法治国进程的中国公民,关心自身权利及人格尊严的公民,都会明白这一现象的严重性!警察们依照“上级命令”,可以冠冕堂皇地去违法,这恰恰暴露了中国大陆社会在涉及公民权利维护方面制度性的严重缺失!是谁赋予了公安部门法外执法之权?恐怕哪一机关也不愿应这个卯吧。那么,有谁来监督纠正警察们随意检查身份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这一违法事实呢?至少在目前,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方面,还没有动静。原因何在呢?我认为,无非是对警方违宪违法行为的制约并没有制度性具体而又有针对性的安排。“在法治国家,警察的职责受到严格限制,凡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有法官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而在我国,除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公安机关享有其余全部强制侦察权,无论搜查,扣押,拘留,羁押,事先均无需司法机关批准,事后也不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利……”(引自《杂文报》2006年4月11日《拿什么纪念佘祥林的母亲》一文,作者:毛立新) 陈杰人博士大胆质疑警察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目的是提醒警方要依法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事而已。这一合理要求不仅不高,其实警方只要愿意,做起来也很简单。能不能达到目的呢?我们试目以待。 根据有关信息表明,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是由公安部及专家们提供的版本,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的。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公民人身权益会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警察检查居民身份证,也有了法律的具体依据。该法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一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的时候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况。”凭感觉,我认为这四种情况规定,对于警察们检查公民身份证所允许的条件非常宽松!而不象个别警察抱怨的那样太超前。特别是第四条“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况。”由于概念比较抽象,我们简直可以理解为,警察们任意检查公民身份证,就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况”。幸亏有陈杰人法学博士这样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才让大家豁然开朗。让我们看看记者下面的报道:“……一排警察挡住下车的乘客,要求所有的男性旅客都过去检查身份证。陈杰人理直气壮地再次拒绝,并把《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再次摆出来。 “警察提出现在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在法律中浸淫多年的陈杰人展开了雄辩:‘第四种情形是准用性法律规范,它必须用另外一条法律的明确性规定做前提。请问你们,是哪条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检查我们的身份证?’” 既然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警方为何又不严格依法办事呢。我想,除了体制上的客观原因,制约权力的制度性安排不到位外,极左、特别是文革时期阶级斗争为纲的余毒,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还没有被完全肃清;旧有的思维方法,旧有的习惯性做法,崇拜并滥用权利,无视法律的神圣性及尊严,——这种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情况,不单单存在于警界,在我们中国大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可以觅到其阴影。但可以肯定地讲,推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恰恰需要执法当局带头敬畏法律和模范守法,而不应是相反。 邮编:464000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广电大厦一楼电视台文艺广告部梁深义 电话:13033702227 作者简介:梁深义,男,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信阳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安徽文学*网络小说》总策划,出版有思想随笔集《善心杂说》,短篇小说集《陌生女之约》。近期发表重要文章有《并非创作外的话题》,《梁深义谈批评》,《有多少中国人还要伤于残于死于车祸》等。 
责任编辑:沧海涅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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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的是,在出入某些娱乐场所要求居民 |
游客 |
<2006-10-13 2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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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前是个中专生,怎么一下去清华大学读法律 |
游客 |
<2006-10-6 17: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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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前是个中专生,怎么一下去清华大学读法律 |
游客 |
<2006-10-6 1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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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前是个中专生,怎么一下去清华大学读法律 |
游客 |
<2006-10-6 1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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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前是个中专生,怎么一下去清华大学读法律 |
游客 |
<2006-10-6 1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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