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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灼熊==破坏公共财物?
作者:风尘侠隐  作于:2005-6-11 9:17:00  访问:48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Save to inu.cc

 
     硫酸灼熊==破坏公共财物?
 
 
 
     前几天很多媒体纷纷报道,清华学子舒某人用硫酸火碱伤熊一案,近期内将会提起公诉,罪名是“破坏公共财物”。
 
     硫酸灼熊,仅仅等于“破坏公共财物”吗?对于这种提法,笔者深深以为不妥。可是究竟不妥在何处,又找不到充分的依据。
 
     所谓“财物”,给人的印象往往是没有生命的东西。比如房屋家具桥梁公路,比如森林矿产文物古迹,甚至江河湖海草原沙漠,以及中看不中用的金银珠宝硬币纸钱等等,都容易被视为“财物”。然而很多人都没太注意,不止这些静物和准静物,就连那些活生生的动物,也被某些法律赋予了“财物”的属性。
 
     我琢磨着,动物属于“财物”的法律认定,恐怕不是指所有动物吧。即便是,也应该有个明确的分类。比如家畜,经过数万年的驯化和奴化,已经变成了依附于人类的恩赐而生息,并且遵从于人类的意志而繁衍的东西。人们饲养它们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劳其力饮其奶食其肉寝其皮。在它们把生存的前提托付于人类的同时,也默认地交出了自身的主权。而野生动物则根本不同,它们完全凭借祖传的生存本能和生存环境而自食其力。面对万物之灵的强权统治,它们采用战斗、逃跑、伪装和藏匿等方式,保卫了自己的主权和独立。所以,它们应该是自由的,它们,就是自由。
 
     可是还有另一类动物,因为遭到了命运的作弄而沦为人类的战俘。由于它们并没有心甘情愿地屈服,便被软禁在动物园里,成了供人参观展览的“公共财物”。比如熊,比如品尝了硫酸火碱的熊。
 
     这里面有个擦边球,动物园里的熊,究竟算是家畜,还是野生动物?说它是野生动物吧,却在人工环境里生存着;说它是家畜吧,它的生存主权其实属于大自然。但“破坏”野生动物和“破坏公共财物”,其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作为人类的战俘,古代人可以把战俘看成“财物”,而现代人虐待战俘却要受到国际法的制裁。我相信舒某人所违犯的决不是国际法,而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或者民法刑法什么的。如果根据后者,被他所伤害的熊,似乎也只能列入公共财物之类。因为动物园里的动物都是有标价的,有标价的东西都是财物。
 
     可是这里还有另一个擦边球,就算是“公共财物”,在遭到“破坏”的时候,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财物”,是否具有同样的感受?要知道,那些静止的金木土石不会疼痛,而活生生的熊类却会疼痛甚至死亡啊。
 
     诚然,人类是一种记仇的动物。当人类弱小的时候,野生动物曾经是强大的敌手;当人类强大的时候,就要向它们讨回百倍的利息。于是,在万物之灵的残酷迫害下,它们的种群在不断的灭亡,它们的数量在不断的减少,它们已经奄奄待毕不堪一击了。可是古人云,穷寇莫追,狗急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它们的身上绑着定时炸弹,上面写着:当己方全部灭亡之时,也就是所有生灵呜呼哀哉之日。于是人类体味了惺惺相惜,学会了平等互利,懂得了相依为命。鉴于多类野生动物已经沦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人类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它们的法律。
 
     现代人类,已经不再痴迷于地球霸主的宝座,而是越来越趋向于反朴归真,亲近自然。他们说:“野生动物是地球的合法公民。”他们说:“野生动物,也是大自然中的一份子,人类的邻居。”他们发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他们意识到:即便是家畜,也并非全该打上奴隶的烙印,比如狗,就已经被视为朋友。“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狗不嫌家贫”。义犬救主的事例屡见不鲜,被人们广为传诵。事实上,无论是心灵还是肉体,熊的感觉并不比狗迟钝,甚至忠诚还在狗之上。熊救主人的事例也早有流传,只不过人类极少有机会与之接触。你看那些动物园里的熊,当它们渐渐和人类混熟了,就会憨态可鞠地与人亲近,还常常作出些拟人化的动作,向人讨些零食。当然,你要是打开铁栅,它们大都会义无返顾地重返自然。所以它们比狗更有尊严,因为它们还保留着崇尚自由的根性。
 
     佛家云:世间万物“或有情或无情”。熊之为物,当属“有情”。
 
     不止是熊,很多动物都有感情。东芝动物乐园里有只小猩猩与驯兽员建立了友谊,大了以后被送往其他动物园。几年之后驯兽员去那里看它,一开始它没认出来,坐在那里神态漠然。驯兽员喊了它一声,它一下认出来了,马上跑近,急不可耐地把胳臂从铁笼里伸出来。驯兽员有事要走,那只猩猩赶紧做出小时候和驯兽员练过的特技,又是翻嘴唇,又是招手叫喊,试图让他留下来。在场的人看了这个情景,纷纷掉下了眼泪。
 
     大连电视台播放过一段记实新闻:屏幕上一只小鸟,奄奄一息地趴附在另一只死去的小鸟身上。记者把它拉开几步,它就拍打着翅膀,用匍匐前进的姿势,挣扎到死去的小鸟跟前。记者再把它拉开几步,它仍然拼命地挣扎回爱侣身边,奄奄一息地趴附在它的身上。人们给它送来水,它不喝;给它拿来粮食和虫子,它也不吃。太阳暴晒,它仿佛毫无感觉;风吹雨打,它仍然不离不弃;就算鹰隼在头上盘旋,它也视若无睹。人们关爱着它,保护着它。马车可以碾到它们,却绕道而过;行人可以踩到它们,却侧步而行;就连调皮的孩子,也没有一个肯去骚扰它们。人们为它叹息,为它流泪。
 
     这说明了什么?人类越进化,就越有爱心。不仅人与人,还有人与动物。某地屠宰部门出台了一项新政策,杀猪的时候必须采用非痛苦死亡法,并且远离猪舍,免得活着的猪们兔死狐悲。这就多了些博爱色彩,绝对是人类进化的象征。
 
     笔者认为,舒某人所犯的罪孽,不止是“破坏公共财物”那么简单。西方有过审判动物的案例,一头动物园中的大象,因为害死两条人命而遭到枪决。大象犯法,与民同罪,这说明动物园中的动物是有生存主权的。据说舒某人小时候曾被熊吓着过,也可以考虑诉诸法律嘛,总比长大了报复手无寸铁的战俘更有道理。要我说,其实他犯的是残害生命罪,冷血无情罪,再加上缺少爱心罪。只不过法律上似乎没有明确这类条款,所以也只能交给舆论来谴责了。
 
     对于舒某人,笔者虽然怒其不争,念其年纪尚轻,当然不希望他就此断送大好前程。我只能为他所接受过的教育感到疑惑。从小到大,除了知识,不知他还学到了什么?然而,仅仅凭借这些知识,就足以踏近清华大学的校门。这里是多少莘莘学子梦寐以求的地方啊,有幸来此就读的人们,既要具有出类拔萃的智商,又能得到优良的教育条件。这里曾经走出过数不胜数的栋梁之才。我相信这里的法制教育搞得不错,然而我更希望,学子们能得到同样水平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货真价实地爱的教育。应该不遗余力地启发他们的爱心!法律只能提醒人们:怎样做会受到惩罚;道德也只能规范人们:怎样做将合乎情理。而爱心,不仅教人们自发地趋善祛恶,更鼓舞人们主动地造福世界。你看古今中外那些大奸大恶之徒,有几个不是高智商高文化甚至精通法律?相反,一个充满爱心的人士,即便他是个法盲,也会本能地绕过刑罚,朝着真善美的方向迈近。
 
     唉,在熊的痛苦和人的痛苦之间,我不知该同情谁。我想喷出血丝地叫喊:
 
     “让世界充满爱!让--世界--充满--爱--!”
 
     我只能这样。
 
     在法制的权威上,我呼唤道德。
 
     在道德的冠冕上,我呼唤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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