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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卖淫嫖娼现象的认识和思考
作者:冀山  作于:2005-6-8 20:41:00  访问:366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Save to inu.cc
对中国卖淫嫖娼现象的认识和思考
 
 
 
 
 
                          冀        山
 
 
 
     我一直认为,杂文作者应当是社会的良知的代言人;杂文作家应当是社会最低层的人们代言人。但在一些杂文作品之中,经常看到“小姐”竟当上了什么什么,或者说“三陪女”竟当上了什么什么,我的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因为,在中国古代的文人之中就不泛对妓女的可怜与无奈予以同情的;但现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论调呢?
 
 
 
 一
 
 
 
     人的属性有动物属性与社会属性两部分组成的。人的动物属性反映在动物的本能;人的社会属性反映在社会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在性生活方面,人同样具有动物的属性中的本能;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这种属性就表现在只有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才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另外,人在性生活方面的社会属性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比如说,在原始社会的群婚时代,更多地表现为动物属性;而在母系社会之中,一女多夫是符合社会的道德的标准的;而进入到父系社会之中之后,一夫多妻制同样是符合道德标准的。由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方面的双重发展,使得原本属于动物的生殖本能的两性生活,由于其能够对人的生活带来欢乐,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属性。从两种性别在社会地位中的作用而言,随着男性在社会中取得了统治地位之后,原始社会中对于物质财富的占有从不分性别的共同占有发展到到专属于男性,妇女也逐步地变成了男人的一种财产;这时,产生了以男为统治、女人为从属的男权主义社会,使得性生活从两性共有的权利也发展到了男人占统治权利的地位,性生活给两性带来的快乐也专属于男性了。
 
     伦理道德或者说社会上主流伦理道德往往系既有社会存在的受益者从其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关于性权利同样如此。由于男性成为了性权利的受益者,为了保护住自身的利益,受益者不仅从制度上肯定了多妻制现象的存在,同时在伦理道德上入将男人对多名女人的占有变成了“道德”的;同时为了从伦理道德上保持住男人的地位,对于妇女更是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乃至于到了宋朝的时候,对于女性的要求变成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样混蛋的逻辑;从而,男人不但丧妻再娶不仅是合法的、道德的,甚至于同时“三妻五妾”这种对于多名女人的占有同样是道德的、合法的。
 
     卖淫现象的出现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缺少了生活来源的妇女,其除了自身的身体之外自己一无所有;为了自身能够生存下去,只能出卖自己的身体,此时由于在整个社会而言,妇女已经成了一种财产,而且是能够为男人带来性快乐的一种财产,因此有钱的男人拿出一部分财产来享受快乐也就成了卖淫现象能够存在的市场;由于其和一名以上的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因为更是不道德的。但作为男人嫖娼而言,这仍是和男权主义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相矛盾的,虽然一夫多妻制是符合这种社会的道德标准的,但这种道德标准仍是建立在只和自己合法的多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才是道德的;和自己合法妻子之外的妇女发生关系包括嫖娼这种行为仍是不符合道德父系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是一种道德沦丧的表现。但是,卖淫现象的出现以及在旧中国的普遍存在,这和其他的市场的规律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既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卖淫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以男人对这种市场的需求为基础的;因此在旧中国,男人的道德沦丧是前提;只有了对于这种市场有需求的男人的道德的沦丧,才会有这种道德沦丧的卖淫行为的存在。但犹如老子所言,“人之道损不足以补有余”,犹如社会往往会忽略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男人道德沦丧的事实,将社会道德沦丧的责任过多地归结到了处于社会从属地位的特殊女人——妓女身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妓女的身体是脏的只是一种伦理上的概念而非动物本能的概念;而妓女的灵魂和具有这种需求的男人半斤八两,谁也比谁高尚不到哪里去;甚至有市场需求的男人的灵魂更为肮脏。
 
 
 
 二
 
 
 
     新中国的建立,从根本制度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在宪法中还需要、、规定了男女平等系我国的一项根本原则。并且在建国初期一度杜绝了卖淫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卖淫现象也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堕性,从制度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仍需经过漫长的过程才能够实现。男女平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社会上机会的平等,二是在人们的观念中的平等,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不会再出现妇女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不得不依靠出卖自身的肉体的现象;但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在于肯定并鼓励人们追求从物质上能够过上更富袷的生活是合理的,并且人们追求自身的物质上富余生活构成了我国经济能够飞速发展的原动力。解决了温饱问题并不能满足人们过上更加富余生活的愿望。应当看到,由于男女现实中的不平等,以及男权主义观念仍存在一定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机会的不平等,妇女由于通过正当的追求富余生活的机会就越来越少;而观念中的不平等即男权主义的存在,导致了一些道德沦丧了的男人对于卖淫现象的需求,因此上在妇女为了过上富余的生活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就有了一定的市场,但这种前提仍然是以有市场的需求为前提的,这种市场需求存在的前提和旧中国的情况一样,仍然是以某些男人道德的沦丧为基础的;并且这种丑恶现象现在愈演愈烈,是以社会道德整体的滑坡首先是具有嫖娼需求的男人们们的道德的滑坡所造成的;在社会男女现实的不平等没有解决时、在男权主义思想仍然还相当程度的存在的现阶段,将卖淫现象的死灰复燃的责任或者说大部分责任归责于所谓的“小姐”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使得这种现象彻底的杜绝,只有有待于社会的进步,既男女平等从机会到人们的观念都真正实现之后。
 
     我并不是说提倡当“小姐”去追求幸福的生活,也不是认为“小姐”是道德的;但我在此想说的是,什么样的人家的女儿才去当“小姐”呢?我想大家都谁都不糊涂吧。高尚的大道理恐怕谁都会说;但往往高尚的大道理都是空洞且无用的,这个大家也都不糊涂吧。因此,如果忽视了现实社会的机会上的公平这样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用高尚的道理去说教,告诉人们如何通过正当的且道德的手段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这人人都会说。但我不知道的是,一个处于社会最低层人家的女儿,谁能告诉这些女孩子们用干净的、道德的手段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具体道路呢?也许人们可以举出 大批通过劳动、经商等干净的、道德的手段获得了幸福生活的女人们;但即便你能够举出一“大批”这样的女人,但这一“大批”相对于整个社会底层的人们而言又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了;并且所谓的“大批”的女人们往往都是女中豪杰,具有较高的智商与能力。人们常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我认为,“无穷的”是一个极端的概念;而极端的概念稍不留意就会由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比如说,榜样的力量虽然能够达到“无穷的”极端,但稍不留意就会滑向另一个极端——榜样的危害同样也是无穷的,“榜样”的危害往往会成为掩饰住社会的本质的烟雾弹。比如上面说女人们的榜样的危害就是无穷的:正是有了这样的榜样,使得人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人家榜样能够通过干净的、道德的手段追求到自身的幸福,而忽视了榜样们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为人们空洞的道德的说教找到借口:大多数女人或者说每个女人都能通过干净的、道德的手段追求到自身的幸福。因此对于妓女的种种指责与辱骂就有了冠冕堂煌的理由了。但现实社会果然如此吗?
 
     正如上面所说,我写此文的目的绝对不是鼓励女人们去当“小姐”而致富,也不是说用出卖自己身体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就是道德的,而只是说不要将道德沦丧的所有肮水都泼向小姐们,对来自于社会最底层的小姐们的无奈与辛酸有点同情与凉解。至于说小姐当了什么什么的,无疑是说小姐们不配当什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不靠出卖身体当上什么了的就都是通过正常的途径当上的吗?虽没有出卖身体,但出卖自己的人格与灵魂的人就配当什么什么吗?在靠出卖人格与灵魂能够当上什么的市场还存在的现实社会之中,发现小姐当上什么什么之后就该以事论事,以社会良知自居的作者应当对于是谁能够以及为什么能够让不具有资格的小姐当上了什么予以指责,而不应当对小姐本身予以过多地指责。虽然小姐当上什么的途径无非是在出卖灵魂之外多了自己的身体,但也不要过多地指责无奈的下层女人靠出卖身体当上了什么什么。
 
 
 
 三
 
 
 
     在谈在我国明朝未期已具备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的时候,我常常在想,如果没有明未的社会动荡中国现在的社会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但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现象,她还包含着人性与人道的启蒙运动,从而带动了平等、自由等人权运动的发展。由此,我想到了在中国文化虽不占主流,但在民间却大量流传的冯梦龙的《三言》和凌蒙初的《两拍》以及由此流传在民间的故事和据此改编的戏剧。三言两拍中的故事虽然反映出了作者矛盾的心理,其中既有作为维护封建社会纲常伦理的思想,但也不乏主张人性与人道的思想。其实,在资本主义人性与人道启蒙初期的作品之中的思想家之中,对于人性与神性的认识也是处于矛盾之中的。三言两拍不仅对于经商致富的正当性予以了肯定,动摇了“农本”的正统思想;同时犹如资本主义思想启蒙那样,对于固有的封建社会之中关于人的本性的描述,同样动摇了程朱理学的思想基础。固然,三言两拍的作品反映出了当时作者的矛盾的思想,既对于人的本性的肯定与人的本性的发挥与固有的伦理道德相比较而使作者产生的困惑,但仅仅从对于突破了宋朝的程朱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的既有观念,肯定人的本性、肯定人追求人自身的包括感观上的欢乐在内的幸福的正当性这方面讲,实际上明未在中国的非官方文化之中,同样具有了类似于资本主义思想启蒙的对人本性的承认与肯定。这种启蒙作用的表现为,一是用了相当的幅度肯定了人们通过经商致富是正当的;二是男女作为动作的本能的性欲也是正当的,也是可以凉解并且应当对之予以宽容。
 
     在三言两拍之中,反映青年男女间爱情作品的篇幅不少。并且有相当的作品对于未婚者之间由于互相爱慕而发生性关系的也有。但作者对此并不简单地以封建卫道士的观点对之予以遣责与鞭笞,而是根据青年男女所处的环境,对于青年男女由于出于人的本能的性行为予以宽宽容甚至于赞扬的也不潲。在该书的几个故事之中,不仅民间对于这种现象予以宽容与凉解,并且作为一些县、州、府官在判词之中对于出于人的本能的少男少女之间的情爱也难以了肯定并且予以了迁就和保护。比如比较出名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之中,乔太守对于已经分别订了亲的一对男女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关在了一室之中的情爱就予以了同情并且予以了保护,在判词之中甚至还出现了“少女少男,色情相当”这样公开对既有的“天理”道德观的词句。另外,在三言两拍之中,对于出身贫寒而不得不走入青楼的女子,作者对于她们的不幸遭遇给予了充分的同情,并且对于她们敢于追求自己的爱情和幸福的勇气也给予了充分的赞扬。比如《卖油郎独占花魁》这个故事之中,对于女主人公从小被卖入青楼,最后在老鸨的逼迫之下不得不“从业”的悲惨现象予以了同情;同时,对于在众多的追求者之中,她不贪图富贵,而是从感情上选择了对她忠诚的“卖油郎”,从正面颂扬了女主人公与卖油郎对于爱情的追求并有了圆满的结局。难能可贵的是,在这个青楼女子追求自身的爱情生活,作者对于她们的勇气和举动是作为“坚贞”的形象予以肯定的。另外,对于青楼女子玉堂春、杜十娘等等,不仅具有大胆追求自身的权利,并且作者对她们虽然出卖过肉体但却仍作为坚贞的形象予以了颂扬。
 
     虽然在明未出现了三言两拍以及西厢记等戏剧作品中,对于青年男女追求自身包括感观愉悦感在内的幸福予以宽容和肯定的作品,但这和资本主义的思想启蒙的深度及对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并不是想和阿Q那样,“当年老子比他阔多了”。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启发运动所带来的社会进步并不是三言两拍所能够比拟的。比如,思想启蒙运动之后所形成的平等、自由思想,在平等上,人们开始关注最底层社会的人们的生活并予以同情;关于自由,人们开始考虑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卢梭的“人们放弃自然的权利是为了社会的权利”——社会是人们的契约的观点,使得人们对于人们为什么需要社会秩序、需要什么样的秩序开始了反思。人类社会应当有一定的秩序;但人们遵守秩序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人们遵守社会秩序仅仅是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和中国传统文明不相同的是,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是一个非常美妙的词语,社会上的一切秩序都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的。因此上,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人们通过自身的方式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由。国家权力是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确立的;因此上国家权力是为了人们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存在的;而权力又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因此上应当对之限制以保证其侵犯人们的权利与自由。同时,每个组成社会的个体都是国家这项契约的签约人,每一个体的权利都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并且,当隐私权利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同样地不能以秩序为由而侵犯之。但如果明未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一样,三言两拍的思想启蒙的萌芽随着明未社会的动荡更新换代而烟消火灭了,随着新旧朝代的更新,一个更加强大的大清帝国建立了;由于这是一个非汉民族建立的政权,为了维护对于汉人的统治,重拾汉文化中的糟粕、打击汉文化中进步的因素反而更是变本加利了,在清帝国为了实现其满族统治而经常出现的“文字狱”将明未人性启蒙中的因子残杀殆尽,中国又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地方了。
 
 
 
 四
 
 
 
     在去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立法草案之中,将公民的隐私权以民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对于我国的法治进步无疑将到起一个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陕西发生的“处女嫖娼案”到全国各地接连不断发生的“处女卖淫案”这些荒唐的事件,无疑公安机关为了经济效益而违法行政是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但传统文化之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的漠视却是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任何社会都会发生荒唐的事件;但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其理性并不是说不发生荒唐的事件,而是表现为在发生了荒唐的事件之后,通过对于发生荒唐事件的直接原因及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进行反思,从而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那么说,在这类荒唐事件经常发生的情况下,即使是民法典中规定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就会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吗?
 
     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对于违法的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同时要看到,被处罚者自身的合法权利也是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被处罚者违法之后应当受到与违法行为本身相适应的处罚而不应受到一生为此受到影响的代价。而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传统文化背景下,一个人的隐私尤其是性隐私被公开后,很可能会对其一生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上某个人偶尔的卖淫(嫖娼)之,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如果该行为被公开之,很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名誉与幸福,使得对其的处罚远远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上从“罚当其责“这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上看,公安机关应当在对卖淫、嫖娼案件进行处罚时,应当为当事人保密。而现在的问题恰恰相反,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案件进行处罚时,为了显示其工作成绩或者还考虑到对于卖淫活动者的警戒作用,不但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反而往往和新闻媒介一起行动,在公众媒介上予以日光。笔者每次在此类的电视新闻节目中看到一个个“小姐们”清淅的面孔时,虽然对于抽象概念上的“小姐”们不自重、不道德认为应当受到遣责,但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人的“小姐”在公众媒体上爆光之后,为她们作为一个个的个体而为她们今后的命运感到惋惜:这些女孩子今生的幸福可能要被丧送了!
 
     公民的民事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固然需要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但同时民事权利仅仅作为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包含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与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说将公民的隐私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之后民事主体之间就不能互相侵犯别人的隐私,因为公民的隐私一旦被公开将会给公民的名誉、人格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而将之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之后,就包括了国家权利主体在履行职权时负有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而对于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罚而言,这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该条例中仅仅是将卖淫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规定对于婚外性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度进行。
 
     国家权力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利对于违法者予以处罚的时候,不仅仅应当看到处罚本身是否合法,我认为为了更为彻底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应当从处罚给公民带来的相应后果而考虑:处罚仅仅是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而不使得这种处罚影响到公民今后的生活;同时国家权力主体在对公民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创规定。显然,在对公民嫖娼卖淫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一是,公安机关只能对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本身进行处罚,不得为这种处罚本身而影响到公民今后的正常生活;因此,公安机关负有保障公民今后的生活不因处罚而影响今后生活的义务,既负有不将此项处罚公开的义务。二是,有关法律与行政法律仅仅赋予了公安机关对上述现象进行处罚的权力,而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将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及行为予以公开的权力,而公安机关将此项活动予以曝光显然属于越权行为,而国家权力主体越权行为应当理解为是违法行为。
 
     另外,我认为处女嫖娼(卖淫)事件之所以非常荒唐,并不在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政,而在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政需要医学科学来证明。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没有从事过卖活动而由被处罚者自己寻求医学科学来证明的话,假设案中的少女在谈恋爱时有过偶然的婚前性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医学科学不能证明该少女是处女,那么公安机关泼向少女头上的污垢就会无法洗清,少中少女就会覆盆难照了:因为对于一个少女的名誉而言,在谈恋爱时有过偶然的性行为与从事过卖淫活动毕竟有着天壤之别!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人们往往将婚外性行为与卖淫、嫖娼混为一谈了。婚外性行为从道德的范围上讲,是不道德的,是需要道德的遣责的,但即使是从道德的范畴上讲卖淫与偶然的婚外性行为也有着巨大的判别;并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婚外性行为并无应当受到处罚的规定。,这应当属于公民的隐私应当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公安机关在行政该项职权时必须依照查明的事实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作为处罚的依据。但是,由于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重视,尤其是得不到国家权力主体的重视与保护,公民的隐私往往成了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为要挟公民服从于处罚或者干脆与公安机关“私了”的手段。并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举证;而在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予以处罚之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举证区分婚外性行为与卖淫、嫖娼还是婚外性行为。但当事人由于担心自己的隐私被公安机关予以公开,自身的隐私被侵害,许许多多的当事人在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或者个别公安人员的要挟之后,只能忍气吞声,使得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公安机关的严重侵。现在的现实问题也正是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在受到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往往就会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受到卖淫、嫖娼的处罚之后,即使知道自己是被冤枉的,为了保住自身的隐私,也往往不敢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除非如处女卖淫、嫖娼案中的少女,能够用医学科学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正是由于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公安机关的尊重与保护,使得公安机关可以肆意没有事实依据地将婚外性行为作为卖淫行政予以行处,以至于“处女卖淫(嫖娼)”案件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为了确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仅仅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予以保护,从而防止国家权力主体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从我国现行的行政、刑事、民事三大诉讼来看,都规定了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可以或者应当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并且在民法典草案之中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的;那么,我国现行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权利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而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当视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是受到宪法的保护的。因此上国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利的时候,应当负有保护公民的隐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比如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的卖淫、嫖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后,应当负有对该处罚行为为被处罚人保密的义务,否则就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应地审判机关在受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也应当负有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这样公民受到此类处罚而认为处罚不当的时候,就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防止公安机关违法行政,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处女嫖娼(卖淫)”这些荒唐事件的发生。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将公民的隐私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保护,不仅非权力主体不得侵犯,就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权力主体也不得侵犯的话,将不利于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破坏社会的秩序。但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需要一定的秩序;社会的秩序是为每一个社会的个体而存在的,每一个人都不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工具,社会秩序应当以保护包括违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个体为前提的,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应当合法合理。处女嫖娼(卖淫)的事件层出不穷,表面上看是公安机关违法行政利益驱动的结果——或者更简单地说,系“警察素质”太低的原因,但更深一层的原因正是公民的隐私权利得不到国家主体尊重与保护的结果。因此为了避免侵害公民的权利的事件发生,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必要的,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之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上的权利予以保护,任何个人和机关均不得予以侵犯,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处女嫖娼(淫)”事件的发生,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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