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杀官”的新闻确是越听越多了。2000年1月11日《杂文报》载梁思奇先生文章《为官为何杀官》,对这一现象教进行了有力剖析。为官之所以杀官主要是因为能“取而代之”,有“暗箱操作”;是现今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才使这种恶性大发。如此分析诚然是不错的。杀官毕竟不如杀猪,也算是血淋淋的杀人的,是不堪目睹的“官场险恶”,是犯罪。然而,有什么办法呢?还只能是为官杀官!——试想,不为官,焉能杀官?又怎会杀官? “包老爷”杀了无数的豪强恶霸、贪官污吏,就因为他是包老爷。要不,他再清正廉明、刚直不阿,也终枉然。他老人家是凭公而断,依法行事;死者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请原谅我举这么个于梁先生文意毫不恰当的例子。但这毕竟也算一种“官杀官”,不过,这种“官杀官”,是严格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为民除害,是大快人心的。现今看来,象这样的“官杀官”,不是太多了,似乎是太少了。所以,需要其他的这样那样的“官杀官”来帮忙。 99年10月5日《经济时报》报道,1997年判决经济犯罪分子104分其中缓刑65人,有个基层法院判决21人,缓刑19人,占90%;1998年判决97人,其中缓刑63人,占65%;有个基层法院判决6人,居然出现6个清一色的“死缓”,占100%!这些还不包括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而且判处缓刑的经济犯罪案件95%是万元以上的大案。明白了吧,人家都可刑缓,不缓还可“监外执行”呢!你有什么法子?如今这法那法,法什么?法“死不了”!天真的文人先生们,还殷殷期望着“受到法律制裁”呢。所谓法,历来只是“治”老实百姓的把戏,至少在咱们中国是这样。不是说,“刑不上大夫”嘛。 官杀官,如果杀的是恶官、贪官,不管他是谁,用何种方式,何种手段,都应是件大快人心的事。如此,乱或者乱一点,但有什么更妙的法子呢?不是说,“大乱方可大治”嘛。万一杀的不是特别贪的官(好官被杀是很少的,因为好官本来就很少!),那么,偿有一点天良尚在,这已成杀人犯的“官”,终可因此得除,亦可算一件不赖的事。 所以,在某一程度上,依仗“官杀官”庶几可能“清野”官场,至少,不比官官相护来得更糟! 要救官场,除了“官杀官”,别无他法?那也未必。靠“民起而怒杀之”,恐怕算“过激言论”罢,是不足为取的了。那么,就只有温柔平和点儿,依靠“法治”。这“法治”,治百姓,也要平等地治治官们才好。真正“法治”这劳实子,在咱中国,祖上是从未有过的,只怕好多的人特别是官爷们一下子适应不了。人们就等待吧,“官杀官”终不是长远之计。可不能让人们等得太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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