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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提“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作者:贾彦玉  作于:2005-6-8 20:20:00  访问:23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为了表示对某工作的重视,一些党政机关在规定里、文件中常出现把某一事情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的字样,如果出了差错,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应当予以纠正。
 
     作为管一方发展、保一方稳定的地方行政长官或主要部门,自然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如果事无巨细,太多太滥,则不仅起不到负责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首先,领导“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做法带有封建社会“人治”的劣根,不利于按职定责,分级负责,会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为负起所谓的责任,违背法律规定,把个人意志、喜好带入决策,形成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土政策”和部门行为,不利于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次,领导干部没有“三头六臂”,不可能事必亲躬,也没有“眼观六路,耳闻八方”的特异功能,他们的领导是靠一定的组织一层一层实施的,若负总责、负全责,则会导致他们“大包大揽”,从而使负有相应职责的人或部门负责的功能退化,其结果是什么责都负,但什么责也负不上。再次,“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做法,也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只是消极地保、被动地防,抓工作患得患失、“前怕狼后怕虎”,只想着治标,无心去治本,思想僵化,作风保守,工作懒惰,只要不出事就行,进取精神退化,丧失敢“冒”敢“闯”的斗志,缺乏创新的劲头。另外,“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做法,也会使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视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发生的问题相互推诿、回避,出现隐情不报、欺上瞒下的现象,甚至不自觉地成为“不正之风”的保护伞。可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弊大于利,应该从我们的一些文件中淡出了。
 
     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笔者不提倡“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不是让领导只掌权、不负责,而是说让他们真正负起法律赋予他们应该负的那部分责任,负起他们履行职责直接有关的那部分责任,比如重大政治问题、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重大用人失察、失控、失职以及以权谋私等等。同时,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把本不该他们掌握的权力下放,也把本不该他们负的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人身上,做到谁的担子谁担,谁的责任谁负,谁出了差池就按照政策、纪律和法律处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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