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文学
首页 八斗文学 新闻 八斗文学 文库 八斗文学 文集 八斗文学 指导 八斗文学 作家 八斗文学 个人 八斗文学 会员 八斗文学 诗词 八斗文学 编辑 八斗文学 留言 八斗文学
现在时间: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是:八斗文学 > 个人文集 > > 文章欣赏:郭敬明事件之研讨(西门瑞雪)
郭敬明事件之研讨
作者:西门瑞雪  作于:2005-6-8 20:20:00  访问:175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一、性质
 
     首先就得判别郭敬明事件的性质。“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内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可见,这是明目张胆的抄袭,而非抄袭。
 
     某人为郭敬明辩护,说这是模仿,说“像我们平时喜欢谁的歌就去模仿着他的嗓音去唱那首歌一样”。请认清,你喜欢谁的歌当然可以模仿他(她)的嗓音去唱歌,但你不能去唱属于他(她)的歌来赚钱,不能从他(她)的歌中盗取一些乐句来“组装”自己的歌来赚钱;除非你只是翻唱自娱,不涉及商业利益。你的文风可以模仿别人,但不可以剽窃别人的作品。
 
     郭敬明确实有一定文学造诣,他确实可以独立创作出有一定功底的文学作品来,但为了大量创作作品赚钱而抄袭别人的作品,照样是犯法行为。就像说,你是大资本家就可以随便剥削穷人了吗?如换成别人剽窃郭敬明的作品呢?
 
     再进一步,郭敬明的辩护者,如换成是你的作品被郭敬明剽窃了呢?你的态度肯定一下子变了,你简直忍不住要破口大骂:“你个郭敬明!你不剽窃我的作品,照样能活得好好的;我赚的稿费才勉强刚够养活我自己,你何必如此下贱要断我的财路?!你来养我一家大小?吓!”
 
 
 
                         二、背景
 
     郭敬明事件的产生是有着很深的背景的。
 
     看五花八门的报刊杂志多了,许多人都会发现,许多民间故事、笑话之类都似曾相识。特别是笑话,许多老笑话换一下文风来表达就在不同时期不同报刊杂志上出现,炒得都没味了。这,编辑其实也难办,谁都不可能“博览群书”,投来的稿件是否属于抄袭实在难以判别。这属于监管不力、监管力量不足所致。这是国情。
 
     但发现剽窃现象之后还纵容那性质就完全变了。首先,稿费就得由报刊杂志社收回,这也是惯例。要抓,就得抓典型。你郭敬明可别怨人。就像有个人在街上随便摆卖被执法的抓了,还振振有词的:“那么多人都在街上随便摆卖,凭什么你偏要抓我?” 那么多人都在街上随便摆卖,要全抓当然难,就只能抓一个算一个,你被碰着了当然就抓你,“杀一儆百”。
 
     媒体监管不力、监管力量不足导致抄袭现象泛滥,“天下文章一大抄”,这是不良的社会背景。郭敬明犯错情有可原,但认错态度不端正不可原谅。对郭敬明的法律惩罚当然是公正严明的。
 
     惩治了一个郭敬明,他个人的非法利益当然受到削减,但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环境就能维护更多人的利益。在这上面,我们不能只看到郭敬明个人,而应看到更多人的共同利益。


作者声明:
    
书友最新五条评论:[ 查看本书全部评论 ]
评  论  者:
要说的内容:
其它作品欣赏:
最爱《上海滩》 最爱《上海滩》
蝴蝶花开 蝴蝶花开
郁闷到头 郁闷到头
新婚之夜 新婚之夜
劳教授和他的儿子及其他 劳教授和他的儿子及其他
蝴蝶 蝴蝶
无目的随想 无目的随想
短诗三十七首 短诗三十七首
地狱下的永恒——永恒 地狱下的永恒——永恒
咏
八斗文学
关于我们用户服务购买链接网站导航网络广告服务友情连接
八斗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05001932号
本站作品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0.31
Copyright ©1999-2004 www.8dou.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