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权力的私有化与“连坐”制》 |
| 作者:闲机生 作于:2005-6-8 20:20:00 访问:13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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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连带并不是绝对不可行的,现代法律制度中也有所谓“连带责任”。更何况免职是内部行政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有区别。 在行政管理中引入适当的“连坐”恰恰是防止权力“私有化”的有效方法。我认为深圳的这个条例是很切合实际的。当官牟利的利益驱动不仅有个人的,更有家族的,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把“连坐”和“人治”笼统地否定掉可能会错过问题的核心。 人人平等不等于一律无区别地对待。相反,合理的区别对待才能保证平等。 谁手中握有权力,就要课以相应的责任。如果以普通人的要求来“平等对待”,那就是在纵容滥用权力。 秦汉时期的连坐制度虽然失之粗糙,但也在向我们昭示:一个人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作恶的便利,当他可以阻止而不阻止的时候,就应该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在这里,他有阻止的义务。违反了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而其中的官员连坐(虽然设计的很严酷)制度,更是向后世提醒对于事权者需要特别的规制。在中国当官一直都很容易,引入了这么严格的机制肯定会让有些沾满旧积习的人受不了。 关于内部行政责任,不论在传统的法律学说还是在各国政制实践中都倾向于游离在法律之外。如今深圳“敢为天下先”,用严格的规则来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作为一介庶民,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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