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已经较完善,但是关键在于没有实现,党干预信用贷款明显是违法在先的,信用社却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见中国法治意识何其薄弱.人们缺少对规则的尊重,而对权力总有很深的敬意(即使权力伤害到他们). 封建社会的循环兴替根源在于权变无常,“文革”时期如果建立起对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的机制,就不会导致那样的后果。 法治社会的实现关键在于控权,而中国的权力事实是由党来行使的,邓小平说过中国要出问题,肯定先处在党内,因为他也有对权力的怵惕. 不仅要“党经分开”,还要“党政分开”。 已经开始的党内民主和制度化将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新契机!因为中国虽有完善的成文法,但是在政府权力、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等等许多实际权力由党来领导的,如果党的决策过程没有实现制度化,而是流于随意,那么就很容易被腐蚀。 在现代社会,党只有靠自身的约束才能保持自己的生命力。而这个约束的机制不能变成“自己监督自己”。 等到党也服从正义的法律,或者党的运作制度彻底公开化、实现公平、公正、开放、平等,将权力这个极易作恶又不可或缺的怪物制服的时候,中国的宪政之路也就不远了,中国的法律文明也不远了。 中华民族的复兴不单单是物质的繁荣,政治文明的成熟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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