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定“罚款任务”泼点冷水 |
作者:贾彦玉 作于:2005-6-8 20:18:00 访问:12 评论:0(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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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到这样一桩怪事:一些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解决行政事业开支亏空的问题,竟然给有关执法部门下达罚款志标,并将罚款“绩效”与个人利益挂钩,如完不成任务,分别采取延缓晋升、降低工资和扣发奖金等处理措施。据了解,这种现象在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应该肯定,这些地方领导想增加收入、谋求发展、干点事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根本途径应该是搞活市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通过依靠政策引导带领人民致富去实现。如果这一切好的想法脱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个基础,如果一味靠罚款,动不动给行为人念“紧箍咒”,这样就把经念歪了,就会适得其反,把好事办成坏事。这不仅是一个导向问题,更是一个方向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 从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看,给执法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不仅不会起到好的作用,而且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会打击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有的人本来想干一些事情时,但一直对各种各样的收费和罚款心有余悸,总担心辛辛苦苦忙乎,到头来只为别人挣钱,因此就打消了这个念头;二是会影响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导致罚款多、乱、滥、杂的现象发生,加重了从业人员的负担;三是容易引起腐败,损害政府人员的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目前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群众意见较大,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收费多、罚款重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违规越章的当事人实施一定处罚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使行为人增强知法守规意识,而不单纯为罚款而罚、以罚代教。为了维护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对违章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所有的罚款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进行,而不能下达强行的任务。对于违规行为,应该按照具体情况,该批评教育时批评教育,该实施处罚时实施处罚。即使实施处罚,其范围、方法、数额也应该严格按规定进行,而不能有任何游离法律之外的行为存在,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罚得合理、罚得合法,让受罚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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