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之间 |
| 作者:逸鸿 作于:2005-6-8 20:18:00 访问:303 评论:2(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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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在2002年8月4日的头版头条登出一篇报道,说的是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车站为了替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取行李,在禁停区停了不到2分钟,结果受到交警扣分罚款的处罚。尽管“的嫂”苦苦辩解,周围群众也帮忙求情,但交警不为所动。为此在场的群众议论纷纷,大家认为“的嫂”是为了做好事才违章,且违章时间不长,又没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应该适当通融一下。但据法律界人士称,交警对“的嫂”的处罚完全正确。 有意思的是,就此同一张报纸,在第24版《社会新闻》栏目中,也有一篇报道,汉宜高速公路上,巡警为让一日本友人赶上航班,破例为其开启了中央隔离栅,安全组织调头,赢得半小时宝贵时间。 这两件事情都表现出人们的道德行为,也都体现了法律规章的执行,结果却不太一样。一个是违规做好事实际受处罚,一个是做好事违规舆论受表扬。细读这两篇报道,不难看出人们在道德和法律冲突之间,感情倾向于道德,而理性倾向于法律,甚至期望法律来维护道德。然而,当法律对人们认可的道德行为不宽容的时候,一种失落的情绪在人们心里油然而生,就会产生“好事做不得”的消极想法。有的时候,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很难找到平衡点,于是给人们带来了困惑、焦虑和无所适从。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木器如此,对社会更是如此。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的秩序、公平和安宁,谁都不会怀疑这一点。但人们的道德观念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和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我们同样不能想象这个社会会没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慷慨济贫”等种种对社会有益的善行。当法律与道德没有冲突的时候,一切都顺理成章。而一旦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道德敬畏法律,希望能得到他的允许,法律却不理睬道德,绝不会网开一面,因为法律是死的,没有任何灵活性,这不是法律的错。那么还有没有解决冲突的办法呢?还能否找到可协调两者的终极标准呢? 前段时间有媒体载,某市有人用板车将临产的孕妇送医院,离医院咫尺之遥的马路根据有关规定却不让板车通过,执法人员不顾孕妇家属的苦苦哀求,硬是要他们绕道二十多分钟才到医院,而这时因抢救不及时,孕妇母子已命归黄泉。还有媒体披露,某火车站内撞伤了人,站内人员竟然不准"120"紧急抢救,因为据当地有关规定,火车站内的伤者只能送铁路医院,结果耽搁了几小时,伤者走上了不归路。且不论那些规定之类是否合理,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还有什么不能放下呢?!当然,有时候是需要牺牲生命的,但那是为了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而不是为了一份僵化的条文。能够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是执法人员,能够协调这两者的终极标准是“以人为本”!执法人员具有什么样的思想素质和人文观念将决定他如何执法。法国十九世纪著名作家雨果在他的名著《悲惨世界》中曾塑造了一个人物叫沙威,这个人物崇拜法律和秩序却对人极为冷漠,他对曾为囚徒但对社会做了不少好事的冉阿让象猎犬一样毫不放过,最后因为别人对他以德报怨,关键时候救他性命,使他原有的观念发生巨大雪崩,从而投水自杀。这里隐隐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最终不还是为了人吗?一个执法者的作为,不仅是为了法律的尊严,更是为了人的尊严。当然,徇私枉法者不在此例。 有名人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这句话应是不错的。我们欣赏汉宜高速公路上的巡警为解人之难开了“绿灯”,我们欣慰武汉的“的嫂”在向交通大队提出申诉后,最终被撤消了处罚。当人被尊重了,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更神圣了,道德和法律再不会出现本质上的冲突,那些使人欲哭无泪的事将不会再度发生。倘若一只国家保护级的猛兽把你或周围的人当成食物而张开血盆大口时,你若驱赶不走它就击毙它,而不必等待请示的结果。倘若紧急病人危在须臾,到医院的最近路途上,只要没有危险,让走要走,不让走也要走,真没什么值得考虑的。如果法律连人们的生命财产都不能保护,这个法律就十分令人可疑了。在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之间,大写着一个“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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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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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
<2006-4-29 20: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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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
<2006-4-29 20: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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