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 ——回顾与看林人的争论(续前) 7. 第四个问题:关于自由。 自由是人人渴望的,谁都不愿须臾失去。有文化的人都知道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的名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和追求,却存在着千差万别。这很正常,因为每一个人的学识、修养、经历及个性迥然不同。但是无论人的个性怎样迥异,却都具有人的共性。 薏苡在《薏苡拙见》(副标题:——读看林人《回复〈薏苡读贴〉中的批评》)中回复看林人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时有这样几段话: 首先,有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那就是不论是个人还是某个群体,都没有“绝对的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永远都不会有所谓“绝对的自由”。 任何“单个的人”倘若企图追求“绝对的自由”,不仅“在更多的时候对其同类都是非常大的损害”,他自己也必将走向毁灭。 但是每个人都有追求人性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人性自由,是指“不违反论坛公示的规则,不伤害他人,不伤及文明”,当然更不违反法律基础上的相对自由。这种人性自由是人类普遍需要的,无一例外。 看林人似乎不同意薏苡的看法,他在《再次回复薏苡》中“攻其一点”,反驳薏苡。 看林人这样说道: 3、自由。在公共领域里,完全不顾他人的感受,就是绝对的自由。即使没有相关法律--虽然我认为应该有--在一个聚会上,跑到台上脱下裤子暴露生殖器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谴责或者相应制裁的。对这个人来说,也许这一行为令他兴奋和开心,并且似乎没有妨碍别人,但是,真相是,他的行为对他人的视觉愉悦造成了负面影响。尊重不同于放纵。我们在争取个人人权及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参照个人自由对他人的影响与伤害。这就是我说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自由的意义。 薏苡不明白看林人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强调存在着“绝对的自由”。但是他说“在公共领域里,完全不顾他人的感受,就是绝对的自由”,却显得十分幼稚,滑稽可笑。 “在公共领域里,完全不顾他人的感受,就是绝对的自由”吗?否也!这只能说明这种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共道德,人品低下,并不能说明这“就是绝对的自由”。 是的,生活中我们常可以看见一些人恣意放纵,即使如此,这些人也并不具有“绝对的自由”。任何一个放荡不羁的人,不管他愿意不愿意,都会受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社会有形和无形的约束。严格说来,任何人都逃不脱这种约束。因此薏苡说:“这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永远都不会有所谓‘绝对的自由’。”正因为如此,“任何‘单个的人’倘若企图追求‘绝对的自由’,不仅‘在更多的时候对其同类都是非常大的损害’,他自己也必将走向毁灭。” 看林人举出了一个极端的事例:“在一个聚会上,跑到台上脱下裤子暴露生殖器的行为”。他以此来反驳薏苡关于“每个人都有追求人性自由的权利”这一论述。 看林人看到了薏苡关于“人性自由”的严格界定,所以在列举那个极端事例的时候补充说:“对这个人来说,也许这一行为令他兴奋和开心,并且似乎没有妨碍别人,但是,真相是,他的行为对他人的视觉愉悦造成了负面影响”。殊不知这句话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他的行为对他人的视觉愉悦造成了负面影响”,又岂能说是“似乎没有妨碍别人”? “尊重不同于放纵”。薏苡何曾把“尊重”与“放纵”等同起来? “我们在争取个人人权及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参照个人自由对他人的影响与伤害”。且不说薏苡关于个人“人性自由”已有严格界定,看林人这句话本身就很不严密。“必须始终参照”是什么意思?莫非“个人自由”一定会产生“对他人的影响与伤害”? 看林人的结论是:“这就是我说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自由的意义”。这依然是一个把“整体利益”和“个人自由”对立起来的荒唐理论。薏苡前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言。 说到这里,薏苡不能不想到,看林人在强调“必须始终参照”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自己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他针对自己对原创“高楼”的“厌恶”,这样说道:“厌恶就是厌恶,甚至不需要那么多理由。曾经在《中国人权宣言草案》里把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 一方面,要求别人“在争取个人人权及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参照个人自由对他人的影响与伤害”,一方面把自己的个人自由上升到《中国人权宣言草案》所列“基本人权之一”的高度。对人对己竟然如此迥异,实在令人费解。 其实,谁也没有剥夺看林人“厌恶”什么的权利——不论是作为看林人个人的权利还是作为主持人的权利。薏苡之所以多次提出这一点,不过是指出作为主持人,不宜“情绪化”地管理论坛而已。薏苡善意提醒的是,仅靠“许多指责和牢骚”,对于解决论坛存在的问题“丝毫于事无补”,“要改变这种状况,主持人不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更需要发挥自己的智慧以及亲和力。不仅要把主持人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更要把它当作一种艺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论坛的交流互动活跃起来。” 可惜的是,对于薏苡的善意提醒,看林人一个字也看不进去。 争论本来是由看林人《新年寄语》引起的,由于看林人多次转移话题,派生出许多其它问题的讨论。 那么,针对看林人《新年寄语》还有什么争论之点呢? 且听下回分解。 (全文未完,待后续之) (薏苡写于2007年1月30日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