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 ——回顾与看林人的争论(续前) 6. 第三个问题: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 本来并没有这个问题,这是看林人为了掩饰自己所谓“事情的本质是——任何单个的人,都是微不足道的”中的错误而转移话题产生出来的一个问题。 看林人在《回复〈薏苡读贴〉中的批评》中,这样说道: 1、 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人类以理性主宰地球,理性的后果之一就是群体协作,如果不是群体协作,文明将完全不会产生。并且,如果没有按照某种规则结合在一起的稳定的群体,代表个人基本权利的整体权利将无法被执行,因为单个的人的绝对的自由在更多的时候对其同类都是非常大的损害。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代表个人基本(重复--基本)利益的整体利益应该大于个人的绝对自由。其次,只有在群体中,个人才能因为代表群体而实现其更高的生命价值,脱离于群体的个人是微不足道的。此外,群体的维系首先决定于高于个体自由的共同规则的执行,简单地说,任何群体,都需要有共同规则,无论是狼、蜜蜂还是人――群体中没有绝对自由。 看看,这里有一句话:“脱离于群体的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他修改了他所谓的“事情的本质”,原先那个“任何……都是……”句式被置换了,在“个人”之前加上了修饰语,即限制词:“脱离于群体的”。 也就是说,看林人现在已经不再说“任何单个的人,都是微不足道的”,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即那些“脱离于群体的”这一部分“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了。 那么,是看林人认错了吗?不!他丝毫也不肯认错。他巧舌如簧地把对原先那个“任何……都是……”句式加以替换的那句话,即“脱离于群体的个人是微不足道的”这句话放在另一个问题的论述之中。看林人引出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这个新的问题来替换他所谓“事情的本质”这一论断,其目的在于通过转移话题把水搅浑,以此来掩饰自己的错误论断。 这是一种十分拙劣的思辨方式。尽管如此,这一方式依旧帮不了他的忙。相反,看林人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的论述出现了新的思维混乱。 于是,薏苡在《薏苡拙见》(副标题:——读看林人《回复〈薏苡读贴〉中的批评》)中耐心地回复他说: 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 尽管你声称“只在相对主义的原则下讨论”,却还是犯了绝对化的毛病,因此有失偏颇。 首先,有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那就是不论是个人还是某个群体,都没有“绝对的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永远都不会有所谓“绝对的自由”。 任何“单个的人”倘若企图追求“绝对的自由”,不仅“在更多的时候对其同类都是非常大的损害”,他自己也必将走向毁灭。 但是每个人都有追求人性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人性自由,是指“不违反论坛公示的规则,不伤害他人,不伤及文明”,当然更不违反法律基础上的相对自由。这种人性自由是人类普遍需要的,无一例外。 “个人”与“群体”相对立吗?丝毫不是。不错,没有哪个人能够绝对地脱离“群体”,就是说每个人都必然属于某一个“群体”。而任何一个“群体”,又都是由诸多“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何来“群体”?虽然每一个“个人”的个性特点迥然不同,但是他们却同时有着共同的一面。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群体”必定会瓦解。 “代表个人基本(重复--基本)利益的整体利益应该大于个人的绝对自由”,这句话里的“绝对自由”前面我已经说过是不存在的,问题是它让我想起很久很久以前常说的一句话:“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事实上,这正是把“个人”与“群体”(或集体)对立起来的荒唐理论。 “脱离于群体的个人是微不足道的”,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假定的前提并不存在。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处于某个“群体”里的“个人”是否“微不足道”?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我说,在论坛(或者某一个“群体”)里,强调对个性的尊重,不断激活每一个“单个的人”的个性,唯有这样,才能激发他们积极参与的热情,才能使网络论坛(或者某一个“群体”)充满活力。 “任何群体,都需要有共同规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它与尊重每个“个人”的人性自由丝毫不矛盾,这一点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以上9段为《薏苡拙见》回复看林人的引文) 这一次,看林人转移话题的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又改变了方式,在《再次回复薏苡》中,采取“攻其一点”的战术来反驳薏苡。 看林人“攻其一点”反驳薏苡的哪一点呢? 且听下回分解。 (全文未完,待后续之) (薏苡写于2007年1月30日11:30) |